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保13号
申请人: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王柱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郝栋,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13005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1300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