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内0602执保74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申请人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保险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立辉
书记员 李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