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4078号
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安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737055735X。
法定代表人:王柱峰,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东郊大黄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H36400477K。
负责人:张正修,经理。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1513、1514室,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风景区新河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8061M。
法定代表人:高立波,董事长。
被告:赤峰向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695900653C。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总经理。
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向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87元,减半收取20643.50元,由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慧阳
人民陪审员 李艳晖
人民陪审员 庞晓慕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筱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