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4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37088246F,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詹建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4994Q,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何梦,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5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6600元(款汇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开户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市城西支行),该款由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8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76600元。如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自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履行之日起,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可就该违约金20000元及上述1566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716元,由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受理后,由杨益非执行,由陈路遥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76600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716元,执行费1375元(未预缴)。
执行中,20022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5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雪萍
审 判 员 杨益非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路遥
书 记 员 喻楠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