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3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应返还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曾亿平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2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6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曾亿平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2018年6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反馈其名下仅有零星存款账户。本院对登记在其名下工商银行张家港城北支行账户11×××84(余额94.56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舒城县万佛湖营业所账户62×××22(余额96.82元)、中国银行张家港乐余支行账户49×××39CNY0(余额51.***元)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被执行人名下尚有牌号为苏E×××××北京现代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因未被实际扣押,本案暂无法进一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3、2018年7月10日,本院向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8年7月24日,本院委托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开户账户及存款、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有重大变化。
6、2018年9月1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并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2018年11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全部执行情况及后续救济途径等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等未持异议,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