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10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不符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条件,并通知***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兵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