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通润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9641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范金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潇丽,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通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通润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理费减半收取计3920元、财产保全费2270,合计6190元,由原告张家港常阴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