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旭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6690吴江市旭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乐贸星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6690号
原告:吴江市旭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金贤路。
法定代表人:计雪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春泉,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颖,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乐贸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LAHWOOJOO(罗羽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江市旭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乐贸星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吴江市旭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江市旭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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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曹玲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