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454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平,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乔,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河,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旭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金贤路。
法定代表人:计雪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河、吴江市旭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向煜
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
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滕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