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茅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茅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京商初字第274号
原告镇江市茅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韦友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郦中来,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山门口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蒋建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钟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茅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市茅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已减半)、保全费1670元,合计4070元,由原告镇江市茅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童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