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民终3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
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琦,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华康,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龙,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上诉人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不属于发放辐射津贴人员的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首先,***提交的《南京市参保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审表》中载明,***系在中石化二公司从事特殊工种享有提前退休政策,并不是金陵公司。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在金陵公司处未从事探伤工作,仅是维护探伤作业周边的环境安全(距离探伤作业点100米以上),***并未接触放射源。一审法院认定***从事放射线工作缺乏事实依据。其次,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关于检测企业辐射津贴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依据的《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已经明确二类人员的范围为在××医院、××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科、××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门诊、胃肠道××门诊工作的,但***属于民营企业职工,不属于从事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不符合该辐射津贴的发放要求,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参照该规定发放辐射津贴。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9民终540号民事判决书也驳回了企业职工关于辐射津贴的请求。再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当自2017年5月明知按照2元/月的标准发放的事实,却于2019年6月17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效期间,法院不应支持其诉求。二、***主张的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古雷项目预留的10%奖金1087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于2019年6月17日才申请仲裁主张古雷项目奖金,明显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也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材料,故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请。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辩称,请求驳回金陵公司的上诉请求。1.***与金陵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即便***与之前的中石化总公司发生变更,但***与金陵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受影响。2.***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已经陈述其从事的是放射性检测工作,且金陵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一、二也能证明***从事的是放射性检测工作。3.针对金陵公司提出的时效问题和10%预留奖金时效问题。因为***与金陵公司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存续期间,故时效起算点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而不是金陵公司所称的2017年5月。***的诉请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综上,请求驳回金陵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陵公司向***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加班休息日等费用31104元;2、金陵公司向***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古雷扣10%的奖金1070元;3、金陵公司向***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辐射人员津贴差额1505元[(7元-2元)×(6.4×30+190天)]。庭审中,***明确第一项诉请,要求金陵公司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延时、双休日加班费3110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被派往金陵公司所属项目福建古雷工作,***每天工作11个多小时,金陵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向***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延时、休息日加班费31104元。在此期间,金陵公司扣除***10%的奖金1070元,也未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辐射津贴,金陵公司应支付***辐射津贴差额1505元。***多次向金陵公司申请支付相关款项,金陵公司均置之不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03年1月入职,双方签订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金陵公司安排***在工人岗位从事探伤工作。2017年5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在福建漳州古雷项目从事监护工作,工作内容为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放射区域。金陵公司预留福建古雷项目10%的奖金1087元未发放给***。2018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2019年6月17日,***向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金陵公司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延时、双休日加班工资34560元,支付2017年5月至12月福建古雷项目扣10%的奖金1222元,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补贴差额1505元。同年7月30日,仲裁委作出宁栖劳人仲案字(2019)第356号仲裁裁决书,由金陵公司支付***预留10%奖金1087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处理。庭审中,***表示对仲裁委裁决由金陵公司支付***预留10%奖金1087元无异议。
庭审中,***提交快递回单及相关材料复印件、考勤表、现场检测人员工作照片,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以及2018年8月30日、9月2日***及同事高二喜向单位领导邮寄相关材料,向金陵公司主张加班费的事实。金陵公司对快递回单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邮寄的材料内容;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高二喜材料与***无关。
***提交南京市参保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审表(简称报审表,显示***工种名称探伤)、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200608-201712员工收入明细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设备操作证、射线检测人员资格证,证明***属于从事特殊工种放射线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金陵公司给***发放过保健津贴2元/天,应按7元/天补足差额。金陵公司对200608-201712员工收入明细账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没有***签字也没有金陵公司盖章;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证书只能证明***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资质,不能证明***在金陵公司处从事相关工作,其提供的设备操作证系前单位中石化总公司第二建设公司,与金陵公司无关。
***提交放射源出入库检查确认表,证明***从事放射工作,每天工作超过11小时。金陵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系金陵公司仲裁举证,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金陵公司提交请假申请表、员工收入明细,证明2018年3月2日***一次性调休37天,已将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共计32天加班全部调休完毕,金陵公司无需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金陵公司在安排调休的情况下也发放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给予***带薪休假待遇。***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换休时间为8小时,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射线作业许可证、报审表、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设备操作证、射线检测人员资格证、请假申请表、员工收入明细及原金陵公司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于2019年6月17日申请仲裁,要求金陵公司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延时、双休日加班工资34560元,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提交的快递回单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此,***要求金陵公司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延时、双休日加班费31104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金陵公司预留福建古雷项目10%的奖金1087元,应予发放给***,金陵公司主张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要求金陵公司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古雷扣10%的奖金1087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提交的报审表、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放射源出入库检查确认表,可以证明***属于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参照《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中“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的标准,金陵公司应向其发放保健津贴。因***认可金陵公司已发放2元/天,故对***要求金陵公司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辐射人员津贴(保健津贴)差额1505元的诉请,一审法院支持1375元[(7元-2元)×275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金陵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预留10%奖金1087元、保健津贴1375元,合计2462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金陵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以证明金陵公司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发放了津贴。证据二、2006年8月-2017年12月***员工收入明细,用以证明金陵公司已经按照每天2元的标准发放了岗位津贴。证据三、《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用以证明本案中该通知不适用于***。证据四、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9民终540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不符合人事部关于发放辐射津贴的要求。***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一审已查明***从事的是放射性工作,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通知》的范围。***向本院提交金陵公司预留定额奖金发放表(2018年9月7日签发),用以证明在2018年9月7日***已经向金陵公司主张过预留奖金及加班费。金陵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表是金陵公司内部做的表格,是金陵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主张过预留奖金。
另查明,金陵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发函咨询国家现行对工程建设行业无损检测人员有没有辐射津贴的统一规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于2020年6月15日回复称,目前国家特种设备相关规范中未对无损检测人员辐射津贴做统一明确规定。***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四份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射线作业许可证,其中两份许可证“现场监护人”处有***签名,该四份许可证“作业人”处均无***签名;金陵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上述四份许可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关于金陵公司提出的***主张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古雷项目预留的10%奖金1087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金陵公司未将预留的福建古雷项目10%的奖金1087元发放给***,该奖金款属于拖欠的劳动报酬。2018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故2019年6月17日***申请仲裁要求金陵公司支付古雷项目预留的10%奖金,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对于金陵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金陵公司提出的***并未从事探伤工作、不符合辐射津贴的发放要求、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其所主张的津贴差额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诉请要求金陵公司支付其在被公司派往福建古雷项目工作期间的津贴差额1505元。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在福建漳州古雷项目从事监护工作,工作内容为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放射区域。***一审中提交了四份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射线作业许可证》,***在该证“现场监护人”一栏签名,未在“作业人”一栏签名。***提交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设备操作证、设备检测人员资格证,仅能证明***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资质,不能充分证明***在其主张的福建古雷项目期间实际从事了探伤作业工作。***提出的金陵公司应依照《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7元标准向其支付津贴差额,依据不足。金陵公司的该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金陵公司向***支付保健津贴1375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金陵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预留10%奖金1087元;”
二、维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要求南京金陵检测公司支付津贴差额1505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胜
审 判 员  桂 艳
审 判 员  雒继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霂南
书 记 员  杨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