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执监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总经理。
**与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检测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以金陵检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113执1237号。因该案超过法定期限未能执结,为便于统一协调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钱俊
审判员周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