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3民初5944号
原告:***,汉族,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代理人:廖金龙,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燕,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36070570L,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
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澍,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琦,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廖金龙,被告金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澍、韩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加班休息日等费用3110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古雷扣10%的奖金107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辐射人员津贴差额1505元[(7元-2元)×(6.4×30+190天)]。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延时、双休日加班费3110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原告被派往被告所属项目福建古雷工作,原告每天工作11个多小时,被告未按国家规定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延时、休息日加班费31104元。在此期间,被告扣除原告10%的奖金1070元,也未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辐射津贴,被告应支付原告辐射津贴差额150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支付相关款项,被告均置之不理。
被告金陵公司辩称:一、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首先,原告的工作内容是维护检测员入库检测周边的环境安全,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因该工种的特殊性,允许其自由安排休息时间。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原告进出库时间均在8小时以内,不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其次被告对原告双休日加班进行了调休,原告申请调休37天,实际双休日加班28天,被告也已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再次,原告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请已超过劳动争议一年的仲裁时效。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请也已超过劳动争议一年的仲裁时效,且原告欠付被告社保个人费用35930.24元,被告有权按照单位财务制度将古雷项目奖金1070元予以扣除。三、原告的第三项诉请无法律依据。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原告并未从事接触放射性元素的探伤工作,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系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人员,原告属于工业企业中职工,不属于上述人员,不符合辐射津贴的发放要求。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1月入职,双方签订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安排原告在工人岗位从事探伤工作。2017年5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原告在福建漳州古雷项目从事监护工作,工作内容为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放射区域。被告预留福建古雷项目10%的奖金1087元未发放给原告。2018年9月,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019年6月17日,原告向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延时、双休日加班工资34560元,支付2017年5月至12月福建古雷项目扣10%的奖金1222元,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补贴差额1505元。同年7月30日,仲裁委作出宁栖劳人仲案字(2019)第356号仲裁裁决书,由金陵公司支付***预留10%奖金1087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庭审中,原告表示对仲裁委裁决由金陵公司支付***预留10%奖金1087元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提交快递回单及相关材料复印件、考勤表、现场检测人员工作照片,证明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以及2018年8月30日、9月2日原告及同事高某向单位领导邮寄相关材料,向被告主张加班费的事实。被告对快递回单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邮寄的材料内容;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高某材料与原告无关。
原告提交南京市参保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审表(简称报审表,显示原告工种名称探伤)、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200608-201712员工收入明细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设备操作证、射线检测人员资格证,证明原告属于从事特殊工种放射线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提前退休,被告给原告发放过保健津贴2元/天,应按7元/天补足差额。被告对200608-201712员工收入明细账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没有原告签字也没有被告盖章;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证书只能证明原告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资质,不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相关工作,其提供的设备操作证系前单位中石化总公司第二建设公司,与被告无关。
原告提交放射源出入库检查确认表,证明原告从事放射工作,每天工作超过11小时。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系被告仲裁举证,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提交请假申请表、员工收入明细,证明2018年3月2日原告一次性调休37天,已将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共计32天加班全部调休完毕,被告无需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被告在安排调休的情况下也发放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给予原告带薪休假待遇。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换休时间为8小时,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射线作业许可证、报审表、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设备操作证、射线检测人员资格证、请假申请表、员工收入明细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延时、双休日加班工资34560元,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告提交的快递回单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延时、双休日加班费31104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告预留福建古雷项目10%的奖金1087元,应予发放给原告,被告主张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古雷扣10%的奖金108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报审表、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放射源出入库检查确认表,可以证明原告属于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参照《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中“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的标准,被告应向其发放保健津贴。因原告认可被告已发放2元/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辐射人员津贴(保健津贴)差额1505元的诉请,本院支持1375元[(7元-2元)×275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预留10%奖金1087元、保健津贴1375元,合计24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