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3民初7685号之二
原告: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36070570L,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
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68748015T,住所地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童海路北首(*家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全锋,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0568853U,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高科一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55元,减半收取747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77.5元,由原告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