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875号
原告: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533014XA。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7424D。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 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