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6433号
原告: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
原告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段夏蕾
书 记 员  王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