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财保122号
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
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了保险金额为14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段夏蕾
书 记 员  王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