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562号
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533014XA。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韦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