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千灯镇预制构件厂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5703号
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预制构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38148180W。
被申请人: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青江秀韵16、17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53370181。
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预制构件厂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预制构件厂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预制构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小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梦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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