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207号 原告: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泥泾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9374267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清***16、17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53370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