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9844号
原告:常熟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58-1号中凯国际大厦19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928号1号楼。
被告: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259号。
原告常熟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常熟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熟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闻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