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1484号之一
申请人:昆山红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天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941660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青***16、17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53370181。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红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红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昆山红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昆山红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顾 淳
书 记 员 姚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