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吴江市北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执恢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吴江市北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吴江市北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7019671.2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7019671.23元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吴江市北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借款、逾期利息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江市北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986元,由原告***负担1806元,由被告***、吴江市北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2180元。被告***、吴江市北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之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14504.49元,申请执行费7761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两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2、本院立案后即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
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苏E×××××、被执行人吴江市北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苏E×××××的车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多案查封,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变价;
3、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在(2017)苏0509执1122号执行案件中履行651946.57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履行360万元),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效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全国及江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118.95元(收取案件执行费),并对部分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均未收到实际效果。
5、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吴江市北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均涉及数十起被执行人案件且金额巨大,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中实际执行到位款项为360万,尚有6614504.49元未执行到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进账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荣胜
审 判 员  王进前
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冰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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