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双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2647号
原告:***,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佳,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顾某某,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被告: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与被告陈某、顾某某、***、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南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亚靖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