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申36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再审申请人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唐鸣
审判员钱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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