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3民再4号
申诉人重庆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重庆市南川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润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全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世纪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赵鑫,熊泽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9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出渝检三分院民监(2020)01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0)渝03民抗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裁定再审的案件,重庆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在再审期间以与对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丹丹
审判员 李山中
审判员 李 健
书记员 徐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