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3民申33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一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耀担保公司)、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润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赵魁、重庆市全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世纪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熊泽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9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渝0119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后,泰一公司、宏耀担保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其再审请求依法不应当支持。
综上,重庆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倪 静
审判员 贺付琴
审判员 谭红艳
书记员 陶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