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3民抗2号
申诉人重庆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重庆市南川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润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全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世纪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熊泽秀、赵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9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遂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渝检三分院民监【2020】01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蓝晓蓉
审 判 员 倪 静
审 判 员 谭红艳
法官助理 余陈洋
书 记 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