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纪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润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鑫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3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翼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5414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园路24号(九都.尚品)A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77259248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润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隆化大道12号(总商会大厦)1幢2-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2656874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全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钟楼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73664617G。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世纪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98号4-1号,注册号500108000003345。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审被告:熊泽秀,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审被告:**,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重庆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润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全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世纪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9民初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且涉案抵押物系不动产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由涉案不动产所在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从被上诉人提交的与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润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与上诉人重庆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与原审被告重庆市全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世纪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熊泽秀、**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来看,均约定由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合同约定的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军审判员倪静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余**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