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苏嘉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民初字第01185号
原告**。
被告江苏苏嘉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南西漳。
法定代表人龚育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苏嘉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嘉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顾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