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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苏嘉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民初字第01185号
原告***。
被告江苏苏嘉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南西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苏嘉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嘉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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