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8200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35幢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2692613Q。
法定代表人:罗竞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蜀果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7693。
法定代表人:郑学芳。
原告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94元,减半收取102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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