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6971号之二
原告:***,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春,重庆同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怡,重庆同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蜀果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76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晶星,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晶星,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玲玲,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晶星,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静,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晶星,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郑学祥,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郭玲玲、郭静、第三人郑学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72元,减半收取54536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109072元,本院退还其多缴纳部分。
审判员  李亚兰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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