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2970号
申请人: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市山川镇新民村3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MA6AWR398T。
法定代表人:李昌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蜀果3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7693。
法定代表人:郑学芳。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人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价值以70000元为限。担保人李昌仁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KURX**的车辆一辆为申请人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予以冻结、查封,金额以7万元为限;
二、对担保人李昌仁所有的车牌号为川KURX**的车辆一辆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房产等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续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美微
书 记 员  李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