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2970号之二
申请人: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市山川镇新民村3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MA6AWR398T。
法定代表人:李昌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蜀果3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7693。
法定代表人:郑学芳。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人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川1083民初297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予以冻结、查封,金额以7万元为限;二、对担保人李昌仁所有的车牌号为川KURX**的车辆一辆予以查封。2022年7月27日,申请人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对本案协商处理完毕为由,申请解除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昌仁所有的车牌号为川KURX**的车辆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美微
书 记 员  李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