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2970号之一
原告: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市山川镇新民村3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MA6AWR398T。
法定代表人:李昌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蜀果3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7693。
法定代表人:郑学芳。
被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计682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02元,由原告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美微
书 记 员  李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