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438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蜀果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7693。
被告:***,男,汉族,1958年03月16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女,汉族,1958年07月09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女,汉族,1965年09月20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99元,减半收取2074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574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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