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荞阳,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116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60,600元、案件受理费1316元、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行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的房屋,该房已裁定过户50%给**,且为集体土地用房,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该套房屋。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3年2月16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2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0,600元、案件受理费1316元、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行金。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娄       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