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荞阳,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116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60,600元、案件受理费1316元、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行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的房屋,该房已裁定过户50%给**,且为集体土地用房,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该套房屋。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3年2月16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2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0,600元、案件受理费1316元、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行金。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娄       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