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与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345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西苑路法律维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000007530697827。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蜀果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76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计2366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