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1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路南黄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联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路南,黄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天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孟家沟村。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联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天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312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联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天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惠
审判员孔祥进
审判员王松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浩
书记员*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