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12执2090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市千家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户部山步行街马市。
法定代表人:欧书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徐州天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千家惠建材有限公司、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天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312民初9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8)苏0312执2090号执行案件。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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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惠
审判员孔祥进
审判员*松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浩
书记员*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