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电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7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岭,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在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查培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查培森,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电气有限公司、查培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5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7月10日、2021年10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裁定予以冻结,(实际控制617.72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
3、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安徽***电气有限公司、查培森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据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材料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在当地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据天长市广陵街道天宝社区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在该社区未登记,在该社区亦无财产。
5、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约谈了申请人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岭,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明的财产情况无异议,予以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刘江龙
审 判 员  田鲁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吴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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