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保禄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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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4500号



申请人: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山路618号世纪景园2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333249850。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保禄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秀新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BLW81。




法定代表人:李求恩,董事长。




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保禄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浙江保禄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保禄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查封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维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