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民初605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310863136。
被告: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黄山路618号世纪景园2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333249850。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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