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3民初117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山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县龙源新盛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研发中心第二层220室。
法定代表人:黄利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县龙源新盛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保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闫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