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苏1012执1807号
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122.58元(其中53421.5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余款701元转开执行费),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出具执行完毕的结案申请。为此,本院(2021)苏1012执1807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