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扬州天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12民初2453号
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天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徐高杨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3元,由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靳有强
法官助理 田 兵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