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4清申7号
申请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323530882M,住所地泗洪县淮河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泗洪县远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21324000025331,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洲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人泗洪县远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义务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组成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现查明,泗洪县远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于2001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分别为:***,持股比例80%;***,持股比例20%。2014年7月23日,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符合法定解散事由。法人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接到申请后,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泗洪县远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江雨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