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13执321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日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陶海浪,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日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无锡市日新建筑有限公司445605元及违约金(以252459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9314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9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2319元,由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日新建筑有限公司预交,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日新建筑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啸明
代理审判员 李 瑞
代理审判员 程 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