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润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润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沭阳县康美特服装厂、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2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沭阳润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沭阳县康美特服装厂,住所地沭阳县。
负责人:**,该厂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沭阳润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1322民初113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沭阳县康美特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沭阳康美特服装厂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国道南侧(××葛巷小学)的厂房、坐下土地及附属设施。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高乾